问题 | 医院误诊是否会有过错的判断? |
释义 | 法律分析:误诊是临床上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这种误诊现象属于“广义误诊”的范畴,而“狭义误诊”可定义为因医方主观上的过失而导致的误诊。医方是否需要对误诊而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关键看医方对误诊有无过失。对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导致误诊的客观上非医方过失因素包括: 1、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的。 2、尚处疾病早期、症状未能充分显示的。 3、由于体质特殊或个体差异而导致的病情异常或不典型。 4、紧急性因素。 5、地域性因素。 6、患方自身因素。 因上述因素而导致的误诊属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同时存在医方主观上过失因素的,医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医疗欺诈怎么认定 医疗欺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以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为手段; (二)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三)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而积极追求的; (四)给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侵害或给患者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医疗欺诈应当具备以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为手段,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而积极追求的等。 二、医疗事故的除外情形是怎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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