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党风廉政约谈要求:约谈工作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进行;约谈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主谈;约谈工作在院党委会领导下进行,由相关科室具体承办;对需要由约谈对象所在科室整改的问题,承办科室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其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