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
释义 |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批准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贸易方式。该贸易方式为专业市场“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外贸交易创设,具有通关快、便利化、免征增值税等特点。 2018年9月,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在成都、温州、泉州等地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这也是继浙江义乌等之后全国第四批试点。其中,四川出台《成都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都的试点范围,北至毗河,南至四环路,东至金芙蓉大道,西至北星大道;具体范围包括:成都国际商贸城所有区块;具体范围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后公布。根据《方案》,到2020年,将实现试点市场主体达4万户以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达300户以上,年交易额达800亿元,进出口额达300亿元,内外贸一体化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初步形成。 《方案》提出,将建立监管服务体系依托现有机构和编制,成立市场采购政务服务机构,对市场采购经营主体进行贸易全流程服务。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前提下,放宽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方案》指出,要提升试点承载能力,大力提升集货承载能力,大力提升品牌承载能力,大力提升配套承载能力,大力提升物流承载能力,大力提升国际合作能力。积极引进大型物流企业,重点扩大试点区域与天府国际机场空港、青白江铁路港的物流通道,完善航空、铁路、公路立体口岸开放体系,切实提升仓储、物流、港口联动力水平,努力形成四向拓展、联通海外的国际物流格局。同时,《方案》强调,针对试点市场还将实施主体准入政策,海关监管政策,税收管理政策,外汇监管政策,产业扶持政策等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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