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孩子在学校期间的监护人不是学校,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决然没有监护义务。学校和家长之间不是理所应当或者顺其自然的就达成了一种委托监护的合作模式,所以,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些意外事故,要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出发,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造成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智力发育到一定程度,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于侵害的发生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以比较过失来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盛会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