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包括: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一、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情形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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