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关于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的规定 对于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担责任后,承揽人可以向第三人追责。承揽工作成果法律责任不因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而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承揽合同的性质是怎样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三、承揽人致定作人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非常类似,在实践中很难区分。如果区分了以后,责任就简单了。 因为,在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员的致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承担所有的责任;雇主对雇员致他人身伤害的,雇员无过失或一般过失,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故意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雇员追偿。(依据是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然而,如果被确认为承揽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两个当事人的地位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中的关系按合同法第十五章解决,而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则不存在依附关系。 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完全独立,类似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侵权行为(不论是侵犯财产还是侵犯人身关系),都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一方当事人不能基于合同关系的存在,要求另外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对方的侵权责任。 显然,承揽人致人损害的是侵权行为,定作人没有过错要承担民事责任只能发生于特殊侵权。因为,一般侵权行为属于过错责任。 要定作人承担责任一定发生在特殊侵权中,只有职务侵权才能靠上,职务侵权的前提是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