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卡制度规定 ?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对员工打卡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 二、公司夏季工作时间(冬季工作时间另定):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加班:18:00起 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正常状况下一天应打卡四次(行政、后勤人员只需打上、下班卡),午后连班不用打卡,如需加班的,也应按规定打卡。 四、员工在打好上班卡后,即时开始上岗工作。未经许可长时间离岗、脱岗视情节严重予以处理。 五、无故不打卡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依此累计。 六、凡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扣款10元/次;每个月累计三次以上,按一天事假处理;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直接按半天事假处理。 七、打卡时间以考勤钟时间为准,出现红字或违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按迟到或早退的规定来处理。 八、不得打重卡,凡是人为原因造成打卡时间识别不清,该时间段按事假处理。 九、上下班忘记打卡者,务必在当天交由直接领导签卡确认(逾期无效),签卡次数每个月限3次。超过3次以上,签卡10元/次。 十、上班时间因公外出未能依时打卡的,能够在2天内请直接上司签卡证明。 十一、事假务必在前一天下班前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而离开的作旷工处理。 十二、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不计当月工资。 十三、生产员工辞职务必提前15天提出申请,非生产员工辞职务必提前30天提出申请,不足申请天数自行离职的扣除基本工资的20%。 十四、员工日常考勤以考勤卡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员工每月工资。十五、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开始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