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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