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务发票一般由收款方开具;开具的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的专用章。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