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不可以二次留置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次效力为对标的物的留置,它具体指留置权人于其债权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第二效力为行使优先受偿权。它具体指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可以依法以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要实现留置权,则必须是债务人无法履行约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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