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低保户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黑龙江低保户的标准 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 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 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 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 二、黑龙江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黑龙江城镇低保标准 1、凡持有黑龙江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三)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四)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五)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六)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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