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和平离婚的,财产应当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割: 1、对于个人财产,夫妻双方无需分割,各自的财产直接归各自所有,但是,愿意将个人财产分割给对方的,会给予支持; 2、对于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双方的共同意愿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当对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并且将协商后的分割方案写入离婚协议书,依法领取离婚证的,该分割协议立即生效,男女双方必须按照该协议中的方案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分割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确认离婚协议书是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应当认定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会判决对方当事人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