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民事案件的送达中,往往会出现找不到受送达人,无法送达的情况。对于找不到人要区分下落不明和找不到人的情况,临时找不到人不能认为下落不明,例如出差或者经营地址的流动性较大等情况不能视为下落不明,但是经多方送达以及成年家属协助查找数月仍然没有下落的,才可以视为下落不明,就需要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持,以防止没有送达或者暂时送达不到的情况发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失踪应当由基层行政组织出具证明或则该受送达人的直系亲属出具证明,也可以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然后为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以及维护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或者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一、传票送达的方式及时间 1、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