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拿什么证明员工不胜任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单位拿什么证明员工不胜任 用人单位判定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应以事先经合法程序制定,且公示给劳动者的评判标准加以评判,且该评判标准应当是一个全面、客观的。 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原因可能是劳动者个人能力造成的,也可能是工作态度造成的,还可能是劳动者不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资格等造成,总归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或者其他外界原因造成的,就不能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2、对于评判标准来说,该标准一般通过劳动合同、聘任协议、岗位说明书、绩效考核标准等文件体现出来,如果没有事先制定评判标准,缺乏考核的标准,很难评判或认定劳动者是否不能胜任工作。 3、在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需要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具体任职条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照评价标准得出考核结果,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 二、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 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调岗、辞退的前提条件,也是实务中的难点和争议焦点。通常来说,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1.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或者有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并且劳动者签字认可; 2.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的、全面的、客观的考核制度,并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该考核制度内应当明确劳动者胜任工作的标准; 3.劳动者存在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评价较低的事实,且该考核结果应为合理期限内(最好为连续多个考核周期)的考核结果,而非单次考核结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工作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并且用人单位不得提高定额标准或者提高工作强度,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指定任务。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提供其职业技能,抑或将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已经尽到这些义务的,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胜任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