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人为什么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仅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力便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其不能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交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但这并不意味这有限合伙人就完全无法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了。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属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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