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实际出资,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由合伙人协商,在协议中约定,一般都要求必须以财产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