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头胎上户口手续: 1、出生证明(出生的医院或医疗管理机构办理)。 2、准生证(一般有女方户籍管理单位依据结婚证负责办理)。 3、准予入户证明(有女方户籍地区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必须要有上环证明或者上环保证金)。 4、双方户口本身份证。 5、落户单位同意接受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