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近现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两个特征: 1、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即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包括具有自然生命的公民自然人,也包括不具自然生命的组织体法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向单位或公民发行国库券,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进行的; 2、主体间的平等性。即任何自然人从其出生起至死亡止,都有资格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都有资格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根据权利义务的承受情况,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因而,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