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要调我去外地工作,如果不去将不予续签合同,我该怎么办? |
释义 |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同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司不续签,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如何应对公司要调去外地工作并威胁不予续签合同的情况? 面对公司要调去外地工作并威胁不予续签合同的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首先,与公司进行积极沟通,了解背后的原因和动机,尽量寻求双方的共识和解决方案。其次,评估自身情况,考虑外地工作对个人发展的机会和挑战,权衡利弊后做出明智决策。同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此外,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包括同事、朋友或专业人士,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和理性,权衡个人利益和职业发展,做出符合自身情况和目标的决策。 结语 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对于工作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也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面对公司要调去外地工作并威胁不予续签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应积极沟通、评估个人情况、了解法律法规,并与相关人员交流,做出符合自身情况和目标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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