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铁路实行限额赔偿和保价运输。限额赔偿即行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由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但托运人在托运时声明了行包、货物的实际价格,办理了保价运输,铁路运输企业则在声明的价格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一)保价运输办理条件 保价运输贯彻自愿原则,办不办理由托运人自主决定。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时,须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宇样,在“货物价格”栏内注明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在交纳运输费用的同时,交纳货物保价费。 必须全批保价,不能只保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在货物运单上须分别填写货物品名和实际价格,保价费分别计算。 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写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必须足额投保,只有足额投保才能得到足额的赔偿。 (二)保价费率 保价费=声明的货物实际价格x适用的货物保价率 1.保价费率分为五个基本级,两个特定级。一级为1‰。二级为2‰、三级为3‰,四级4‰、五级为6‰,特六级为10‰,特七级为15‰。 2.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本表所列品名以外的货物.均按3‰计算。 3.冷藏车装运的需要制冷的货物,按该货物保价费率的50%计费。 4.超限货物均按该货物的保价费加收50%计费。 一、航空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有什么权利 1、航空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约定义务的条件下,享有的权利包括: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收货人的权利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对货物的处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