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价运输具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1、保价运输特适用于铁路运输领域,铁路实行限额赔偿和保价运输。 2、限额赔偿即行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由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但托运人在托运时声明了行包、货物的实际价格,办理了保价运输,铁路运输企业则在声明的价格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保价运输贯彻自愿原则,办不办理由托运人自主决定。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时,须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在“货物价格”栏内注明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在交纳运输费用的同时,交纳货物保价费。 4、必须全批保价,不能只保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在货物运单上须分别填写货物品名和实际价格,保价费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写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必须足额投保,只有足额投保才能得到足额的赔偿。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铁路保险运输和保价运输区别 1、民事法律关系及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主体的当事人分为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而保价运输不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作为主体是合同中的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保险运输受保险法律、法规的调整,适用有关保险方面的规定。保价运输受运输法律、法规的调整,适用有关运输规程的规定。2、作用不同。保险运输它可以使投保人在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金额内的赔偿,挽回经济损失。而保价运输是在履行合同中,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按声明价格得到赔偿。3、保期不同。保险运输的责任,从保险货物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直至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保价期限一般是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算,直至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完为止。4、索赔时效不同。保险运输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效,从被保险人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算,请求时效为两年。保价运输权利人向承运人索赔时效,从承运人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货运记录的次日起算,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有效期为一百八十日。 保价运输是什么? 1、保价运输特适用于铁路运输领域,铁路实行限额赔偿和保价运输。 2、限额赔偿即行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由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但托运人在托运时声明了行包、货物的实际价格,办理了保价运输,铁路运输企业则在声明的价格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保价运输贯彻自愿原则,办不办理由托运人自主决定。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时,须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在“货物价格”栏内注明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在交纳运输费用的同时,交纳货物保价费。 4、必须全批保价,不能只保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在货物运单上须分别填写货物品名和实际价格,保价费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写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必须足额投保,只有足额投保才能得到足额的赔偿。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是: 1.保险标的具有较大的流动性; 2.保险责任范围较广泛; 3.保险期限的确定方式较为特殊; 4.保险单的可转让性; 5.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具有国际性。 我国著作权的共性有哪些特点 我国著作权的特点有: 1.著作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2.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3.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 4.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具有自动性。 根据《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颖性专利有哪些特点 专利的新颖性的特点: 1.时间性。新颖性总是与一定的日期相联系。新颖性的专利技术一公开就成了现有技术。随着时间的流逝,今天的新颖性的专利技术就成了明天的现有技术。 2.地域性。新颖性又总是和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是因为评价专利技术是否公开总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的。 3.直接不同性.专利与现有技术不同,才有可能授予专利权。 4.技术性。在《国际专利分类法》中对专利申请的主题的分类是按技术的功能或应用来分类的。专利必须是技术上的新颖性而不是理论上的新颖性。 5.公示性。公示性要求新颖性的内容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地宣示,即在权利要求书中用法律性的文字明确地来描述。 6.客观性。新颖性是一个客观标准,与申请人的看法无关。 该内容由 邹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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