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站(国际联运货物进口国境站)须向发货人或收货人(均包括代理人)核收货物保价费。 货物保价费按《国内货物保价费率表》的规定或铁道部、主管铁路局批准的费率计算。按一批办理保价费率不同的货物,托运人分项填记货物品名及保价金额时保价费应分别计算;保价费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则按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计算,保价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人处理。货物保价费零担、集装箱每批至少5角;整车每批至少2元。即根据运单或物品清单上填记的货物保价金额乘以该货物适用的保价费率,所得的金额加总后作四舍五入处理,处理后的金额即为该批货物的保价费。但计算结果如未达到保价费起码额时,需按起码额核收保价费。 货物保价费应在货票现付栏内注明,并与运费同时核收。但根据托运人要求,货物保价费也可以单独核收。如单独核收货物保价费时,应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保价费另收”字样或加盖相同内容的戳记。 货物保价费单独核收或发生补款时,应使用“运杂费收据”(格式12-3),退款时应使用“车站退款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