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毒品犯罪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 因此, 贩毒罪 甲卡西酮50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