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法律依据: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五条 放映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六条超大城市综合体中的电影院,应采取严格防火分隔措施: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