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 2、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调查,可以多次采取传唤、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3、强制传唤的对象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4、传唤后,必须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通知内容不得泄露案情。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