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释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一)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二)客观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
    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一、构成无因管理需满足什么条件
    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管理人对本人享有请求权,本人有履行给付的义务。
    二、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区别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这两种行为都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这是这两个概念的共同特征。
    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6 19: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