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计算方式是否受到月休四天的影响?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工资计算方式是否受到月休四天的影响? 计算月工资的天数应当减去休息和休假的天数,按月平均工作天数来计算。全年365天,共有104个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修正月休4天的话,休息日则减少为4x12=48天,因此月计薪天数为26.42天。可得到月休4天的月工资为=26.42天x8小时/天x每小时工资,是按照月工作日21.75天计算出的月薪1.93倍。 工资的基本形式具体如下: 1、计时工资是以劳动时间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单位的工资形式; 2、计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完成的产品的数量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 3、定额工资是按照劳动定额完成的情况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4、浮动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随着企业经营好坏及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而上下浮动的一种工资形式; 5、奖金是对超额劳动的补贴,以现金方式给予的物质鼓励; 6、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拖欠工资的处理办法如下: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2、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总之,月休四天工资计算方法要按月平均工作天数来计算,但是不能拖欠工资,如果到一定期限就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罚款等处理。 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用人单位提出不安排休假的按日工资300%支付,劳动者提出不休假的按正常期间工资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按照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 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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