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围绕 诉讼 请求依法提交了 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1、车票一份;2、 西安 铁路局颜家河车站证明一份;3、 医疗费 发票一份;4、诊断书及病历一份;5、 兰州 车辆段证明一份;6、铁路传真电报一份;7、武威铁路公安处情况说明一份;8、视频一份;9、兰州铁路局客运记录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1、询问笔录四份及车票、 身份证 复印件三份,该证据为公安机关在事发第一现场所做的询问笔录,可以客观反映事实状况,本院予以认定;2、个人经济收入证明一份,该证据为第三方出具,且无具体经办人签字,本院不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