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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提与发放在一个月行吗
释义
    可以一次性计提和发放的。
    但是8月份一次性发放工资,个人所得税就只能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这样个人所得税就比原来一月发一次高多了,一是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少了,二是工资的总数高了,三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也高了。
    附:
    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薪金-个人交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薪金7875元-个人交四险一金金额500元-个人所得税扣除额2000元)*20%-速算扣除数375=700(元)。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贰仟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当月发生的用工费用要计入企业当月成本,但是由于发放方式的不同,企业一般有两种工资计算发放的方式,出现了工资薪金是否需要计提。
    1)若企业工资的发放方式是当月工资,当月发放,那么,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发生,当月入账,工资薪金费用则不需要计提,而是在月底直接分配。
    2)若企业的工资发放方式是采取本月工资,下月发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下发工资”形式,这样,就造成了工资计算与发放的滞后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每月必须等到该月结束后才能完整根据每位员工的考勤、绩效进行工资计算。所以,为了满足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就需要参考企业工资薪金的历史情况预估当月工资的发生数,进行计提并入账。
    资料拓展
    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指在确定收入、费用的入账时间方面应当遵守的原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人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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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