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居住权登记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可能这样说,很多人还不是十分明白。就拿社会上最常见的租房来说,可能房东家里有好几套房,或者已经移民海外,你可以跟房东签订长期租房合同,对该房子享有居住的权利,但所有权还是归房东所有。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之后,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 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在当时,居住权是家长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特殊手段。家长通过遗赠方式将房屋的居住权利赠与部分没有继承权而又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特别是继承权被剥夺的寡妇和未婚女儿,使之获得一种供养,以保障受遗赠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保留“空虚所有权”给其继承人,在受照顾的人死亡后,继承人再恢复所有权的圆满状态。此外,随着解放奴隶的风气出现,家主有时会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收益、居住等权利遗赠予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上述罗马法上的制度,构成现代居住权制度的雏形。 罗马法上,并未抽象出完整的居住权概念,居住权被纳入人役权的概念范畴。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或收益的权利。人役权的根本目的不是实现所有权人的收益,而是满足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之物的利用需求,以解决物的归属和利用之间的矛盾,实现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的生存权。罗马法上的人役权分为三个层次,即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其中居住权是以他人房屋为对象的用益权,准用用益权的相关规则。罗马法上的居住权具有伦理性、人身性和期限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居住权的设立系基于伦理关系,仅家庭成员或解放奴隶等特殊身份的主体才能享有,权利期限一般为权利主体的生存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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