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年龄,18-70周岁; 2、身高,不限; 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即E字表0.8)以上; 4、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 大于5厘米; 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