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没有停水的权利。 供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停水的权利是供水公司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公司不是供水合同的主体,自然不享有供水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为惩罚手段,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停水给供水公司造成损失,供水公司也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 物业公司的职责如下: 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 5、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政府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并非供供用水合同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物业公司并不享有供水人的合同权利。故未经供水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权,物业公司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费作为停水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