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 申请。 2、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 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 清算。 3、 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0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 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0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