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章注销应当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企业注销时,原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交由制发机关销毁,没有制发机关的,企业可自行销毁。公安机关不受理注销企业的公章销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之后,公章交由清算组进行保管,只能使用于清算范围内的业务,对于其他的业务不起作用,而破产清算完成之后,公司正式宣布破产,公章就不能继续使用了。 注销印章所需资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刻章登记卡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指定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财务章及其它有在公安局备案的章。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