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是知道的。在宣判前基本上已经定好了怎么判,书记员也知道。具体判决部分还是需要法官自己写,像当事人身份信息、案由等可以由书记员写,不过法官要仔细核对检查,避免出现问题。法院的判决书,一般主审法官来起草,然后庭长检查,之后再盖章,来完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