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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与服务有哪些?
释义
    政府可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根据具体情况,政府可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法律分析
    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政府在必要时对以下五类商品和服务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目前,这类商品价格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
    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价。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相反,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因素,价格可适当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另一方面限制消费、减少需求。
    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这类商品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等。如果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卖方竞争不充分,用户无选择余地,交易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卖方提出的价格买方只能违心接受;同时由于缺乏市场约束,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使生产这种商品的行业不求进取、不注意内部挖潜,不注意提高技术进步,靠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
    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电-信等。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是日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程度较高。同时,其中有些行业投资大,规模经济发挥着优势,适当垄断符合经济效益和秩序的要求。价格如果放开,对生产和生活都不利。
    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些行业带有一定的教育、福利、保健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不宜放开价格。
    随着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的变化,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品种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
    结语
    根据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政府可以实行指导价和定价。这包括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以及公益性服务。随着情况的变化,政府对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定价范围也会相应调整。通过政府的干预,可以保障价格公平合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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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3: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