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劳动者再就业之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对象,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中断就业之前单位和个人缴费满一年,本人进行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劳动者辞职,是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如果与与用人单位作假把本人意愿解除合同改成非本人意愿的,涉嫌诈骗社会保险基金。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被骗取的金额,并处二至五倍罚款。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自重新就业之日起,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