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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公证书怎么办理
释义
    【法律分析】
    委托书公证是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文书。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申请办理 (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 遗嘱 、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 股东 会 (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章程 ; (5)委托人所持身份证件号码与房屋权属证明上登记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时,应提交证件号码变更的证明 (如同属一人的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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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