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发行该票种是纳税人的档案,在税局办理发行的时候,关于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填写是存在错误的。当有效期存在偏差时,发票会显示相应的分发报错类型,可能是显示未到数据报税起始时间,也可能是显示未发行该票种。 未发行该票种解决方法为:点击发票软件上查看税控盘时钟是否小于“数据报送起始日期”,如果小于税控盘“数据报送起始日期”,需要等待到税控盘时钟到达“数据报送起始日期”,即可正常分发和开票;若税控盘时钟大于税控盘“数据报送起始日期”,则应该是盘时钟异常导致的,需要到税局进行税控盘的检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