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物保护法立法 |
释义 | 动物保护法立法(建议稿)分为十二章,分别对动物防疫与医疗、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并规定了动物运输和屠宰的法律保护,以及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最后对法律责任部分做了重点规定。项目组负责人、首席起草专家常纪文表示,法律在10年内有望通过。 动物保护法立法有以下几种: 1、《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定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十分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随后四次修订,其名称始终保持一致。近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的背景下,学界针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展开了探讨,形成了四种主要观点; 2、制定统一的《动物保护法》。该观点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建议将相关法进行系统梳理,整合为《动物保护法》,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综合化和体系化; 3、制定《动物福利法》或《反虐待动物法》。该观点主要受西方法律动物福利立法的影响,建议在我国建立动物福利的独立立法或《反虐待动物法》。将《野生动物保护法》名称修改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该观点认为“野生动物管理涉及到野生动物的源头(猎捕或繁育)、运输、交易、利用等多个重要环节,既要重视对野生动物来源的合法性控制,也要重视野生动物流通环节的管控,既要强调对野生的动物保护,又要避免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公共卫生风险。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之上确立野生动物法的概念,大幅加强野生动物管理部分,并就野生动物管理部分制定实施性的行政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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