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参保人员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的,亲属应向就近的社保服务中心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等。 参保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社保服务中心或县直单位协办员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将有关材料到县社保中心农保科报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