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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是否可以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释义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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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3/29 10: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