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居间人,即现行《民法典》规定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在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