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三亚市无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三、两人(含)以上家庭申请的,家庭收入符合三亚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或中等以下收入线标准;单身人士申请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在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以下; 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了具备第1、2、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连续在三亚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6个月) 五、外地来三亚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除了具备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连续在三亚市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暂无支付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第六条 开发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建设单位报经同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企事业单位自建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报同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以及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但无能力购买的家庭,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