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或者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未向我 局 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