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3000元至12000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3.超过12000元至25000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 4.超过25000元至35000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 5.超过35000元至5500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