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应当由双方到离婚登记部门来办理相关事项,具体情况下结合实际而定。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协议离婚添加了太多的不确定性。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时间跨度上,从申请离婚到冷静期届满是30天,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为双方共同领取离婚证的时间,也就是说取得离婚证最短要用31天,最长要用60天。离婚冷静期的等待期限相对是固定的,但在这60天内,如果一方反悔不想离婚,或者不配合共同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的,整个程序作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夫妻之间要办理离婚的,是需要对离婚冷静期进行认定的,一方面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另一方面需要由婚姻登记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的,如果是起诉离婚则不适用冷静期,这时可以由法院直接判决离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