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人转业费计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生活补助标准:连续军龄不满8周年的无,8-9周年的,发给本人3个月的工资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军龄按周年计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计。 2.安家补助标准:连续军龄14周年以内的,发给本人4个月的工资。从第14周年的起,每满1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 3.住房补贴标准:99年12月31日前提升的干部分一次性结算和按月计算两部分,以后的干部按月计算。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x住房补贴系数o.4094x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x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x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基本工资x住房补贴系数o.4094。当然部分城市还有地区补贴,地区补贴计算公式本补贴总额x地区补贴系数。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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