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改制交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在怎样的 |
释义 | 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于2009年8月26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2009年8月24日,发行人7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一、融资的几个阶段 1、种子期融资方式:政府专项拨款、社会捐赠和创业投资。处于产品开发阶段,产生的是实验室成果、样品和专利,而不是产品。这一阶段的投资成功率最低,但单项资金要求最少,成功后的获利最高。 2、创建期融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已经有了一个处于初级阶段的产品,而且拥有了一份很粗的经营计划,一个不完整的管理队伍。技术风险与种子阶段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但投资成功率依然较低 3、成长期融资方式:创业投资。技术风险大幅度下降,产品或服务进入开发阶段,并有数量有限的顾客试用,费用在增加,但仍没有销售收入。至该阶段末期,企业完成产品定型,着手实施其市场开拓计划。 4、扩张期融资方式:创业投资,私募资金以及优先股等。企业的生产、销售、服务已具备成功的把握,企业可能希望组建自己的销售队伍,扩大生产线、增强其研究发展的后劲,进一步开拓市场,或拓展其生产能力或服务能力. 5、获利期融资方式:发行股票上市。企业的销售收入高于支出,产生净收入,创业投资家开始考虑撤出。成功上市得到的资金一方面为企业发展增添了后劲,拓宽了运作的范围和规模,另一方面也为创业资本家的撤出创造了条件。 二、融资后的股份分配 不考虑其他情况(如协商后给予新投资者较少的股份),融资后,新股东按照投入资金占新资本的比例确定股份,原股东进行同比例稀释。举个例子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一个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甲乙丙三人各出100万,一年后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公司召开股东会希望三位股东再一共增资到1000万,这时候甲乙表示愿意继续投资,但丙却表示不愿意追加投资了。这时候该如何重新计算这三个人各自所占的股份呢?丙的股份被稀释多少呢?《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在增资时候,是有两种方法的,即按原出资比例或按全体股东约定。结合案例来看,可以召开一个股东会,就增资事宜进行约定,如丙仍明确表示不愿意追加投资,应视为丙对于增资优先权的放弃,甲乙明确表示愿意增资,则甲乙可根据原先出资比例,按1:1的比例进行增资,即甲乙双方各增资350万元,增资后公司股权情况如下,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其中甲出资450万元,乙出资45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丙占公司10%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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