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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
释义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
    法律分析: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房改造可酌情降低。当一套住宅居室空间总数超过4个,其中有两个应该获得日照。采光系数最底值卧室、客厅不得小于1%,窗户和地面的面积比应为1比7的比例。窗户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米。采光权是房屋的业主享有的一项权利,在实践中业主的采光权会经常受到侵害。
    那么在业主采光权受侵害后,业主维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呢?首先,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那么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3条中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节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__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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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28:58